我省托育收费上浮不得超过当地基准收费标准的20%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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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工新闻网讯(记者王超)为加强我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近日,省发改委、卫健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,对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各地托育收费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当地基准收费标准的20%,下浮不限。

据了解,公办托育机构、民办非营利性、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各市人民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,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%,下浮不限。社区托育机构托育费按照注册备案的类型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;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。

在规范收费行为上,全面推进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度。公办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、空调费等其他费用。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,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。托育机构事前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,确保被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。

对婴幼儿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,按月收费标准的50%收取;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。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,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。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,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。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%;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,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。

同时要求各地对烈士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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