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主在小区内冰面上滑倒摔伤 如何赔偿?
生活小区公共部位因积水在冬季结冰,导致业主滑倒受伤的事情并不少见。物业公司为“对冲”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风险,向保险公司投保物业责任保险,可以有效化解经营法律风险。对于业主受伤后如何进行索赔,承德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的审理裁判,给出很有价值的提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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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:河北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(以下简称物业公司),与孙某的丈夫签订了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,由其为孙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。
2020年2月20日7时许,孙某从楼宇门出来后,再途经楼宇门前面处的冰面处时滑倒摔伤。孙某于当日到医院诊治,经检查诊断为:主要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,其他为左侧胫骨骨折、左侧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等。2021年2月24日,法院委托对孙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,鉴定意见为:“符合十级伤残。”
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责任险及财产一切险,其中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万元。孙某的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。
孙某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被告(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)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共计98003.41元,赔偿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鉴定费三项共77476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■一审: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必要
注意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
一审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(简称安保义务)。物业公司既未及时清理结冰,也未采取有效措施(例如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或设置特别明显的警示标志等)以降低行人被滑倒等隐患的发生,最终导致孙某滑倒摔伤的事实,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已充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,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孙某摔伤的地点为楼宇门之前,并不是走出楼宇门的同时立刻摔伤,孙某从楼宇门走出后应该能看到路面上已有结冰,且孙某穿着高跟鞋更应仔细观察,放慢脚步。孙某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,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。结合本案实际,本案确定物业公司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孙某自行承担30%的经济损失。
物业公司辩称,所结冰“可能”是于某所经营的商铺水管断裂漏水所致,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孙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,所结冰是由于某所经营的商铺水管断裂漏水所致,故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经审核,法院认定孙某的具体损失为:医疗费7323.06元、护理费1560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、营养费1200元、交通费500元、伤残赔偿金71476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、鉴定费1000元。
因物业公司投保了物业责任险,孙某的此次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情形,但因保险合同同时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,以及十级伤残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为5%,故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,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赔偿,保险公司应赔偿孙某损失的项目及数额为52796.14元,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19233.20元。
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1)冀08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。一审判决:1.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伤残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52796.14元;2.物业公司赔偿孙某精神抚慰金、鉴定费、伤残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19233.20元;3.被告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■二审:无充分证据指证他人
保险公司依约赔付
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不服,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保险公司上诉主要称:孙某自述摔伤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7时许,摔倒原因为楼宇门处地面结冰湿滑,并提交了现场照片。现场照片显示,孙某摔倒地方为距楼宇门有一定距离的无障碍通道,地面上未见结冰,且孙某穿着高跟鞋。孙某摔倒后未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到场查看,而是在事发当日15时才通知物业,物业到达现场时,并未发现道路存在结冰情形,故孙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,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经过物业公司的调查,导致事发路段结冰的原因系于某所有的房屋内水龙头冻裂跑水,于某对其所有的房屋未尽到管理义务,造成孙某的损害,故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孙某答辩理由:1.物业公司作为孙某居住的二级物业服务公司,理应有小区24小时巡逻、保洁等对结冰位置及时发现、清理和做出警示提示的物业服务责任。2.不能认为孙某脚穿高跟鞋是摔伤的诱因之一。在任何正常地面上,鞋跟高低都不是发生打滑的必然原因。3.本案一审案由为物业合同纠纷,孙某认为,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身体损害赔偿,但地面究竟因何结冰不是孙某获得赔偿的必要条件。
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。
二审法院认为,根据孙某诉讼请求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及提供的相应证据,本案应为物业房屋合同纠纷;本案中,物业公司作为孙某所居住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,对小区公共区域内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;孙某在途经楼宇门前的冰面处滑倒,造成身体受伤,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,既未及时清理结冰,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行人被滑倒等隐患的发生,导致孙某滑倒摔伤的事实,物业公司没有充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,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因此,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%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;保险公司上诉称:导致事发路段结冰的原因系于某所有的房屋内水龙头冻裂跑水,于某对其所有的房屋未尽到管理义务,造成孙某的损害,故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,法院不予采信。
2021年7月19日,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1)冀08民终1883号民事判决书。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■本报记者贺耀弘